平江县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时间 : Wed Oct 21 11:06:13 GMT+08:00 2020来源:平江县图书馆
第一章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一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二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采用委派、推选、邀请或公开招募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名额与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方代表1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二)本馆代表1名:由本馆馆长担任;
(三)社会各方代表9名:由有关职能部门、公共文化机构、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构成。
理事会成员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审核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五)审议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及绩效考核方案、激励约束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核和聘任监事;
(七)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协助举办单位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通过;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本馆办公室,设兼职主任1名,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撰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
(四)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理事
第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与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益相关方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决定。
第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接受本馆邀请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章 理事长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考核和提名,经理事会选举、审核、聘任;设常务副理事长1名,由本馆馆长担任;设副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考核和提名,经理事会选举、审核、聘任。
第十四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监事1名,由举办单位考核和提名,理事会审核、聘任。
第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馆长等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二)检查、监督本馆业务情况、财务状况;
(三)有权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有权要求馆长报告本馆业务情况;
(五)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进展;
(六)有权对本馆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有权对本馆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但须经举办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五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馆长或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根据《岳阳市图书馆理事会章程》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讨论会议议题;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审核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五)审议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六)审议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及绩效考核方案、激励约束及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和弃权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应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一)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专家或管理人员意见;
(二)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馆实际需要,经理事长或馆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党支部书记、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本馆日常运行管理;
(四)拟制本馆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馆信息披露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考核、任命,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党支部书记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履行选举任免程序。凡涉及本馆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作出决定前,应征得党组织同意。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根据本馆相关规章制度公开竞聘产生,报理事会通过,馆长聘任。
第三十九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举办单位和上级组织部门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五)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岳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和岳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岳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岳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岳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本章程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岳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岳阳市图书馆登记事项的,以岳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岳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